姚习洪律师 2025-12-27 00:54:59 2322
给国务院的批评建议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3年,最长可达4年;劳动教养人员在被劳动教养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9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指出,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 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虽由贵院转发、公安部发布,但它只是个行政法规,根据上述《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它是无权设立限制人身自由的,也无权剥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也就是说,早在1997年12月31日前,贵院就应对由贵院转发的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出修订,使之符合法律的规定。然而,十多年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行政机关,贵院不但不带头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反而以不作为的形式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放纵该部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行政法规违法实施了十多年,这是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宗旨相矛盾的。贵院的行为导致宪法和法律失去了它们的权威性。所以,各地行政机关、执法机关上行下效,屡屡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很多地方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形。
《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对于国务院这一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也必须予以追究。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我深深地爱着我的祖国,我真诚地希望我的祖国在法治的轨道上更加繁荣,更加富强!我也曾2次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发了该批评建议函,其中一次被退回,一次显示已经收到,但是无任何回复。故此,特对贵院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并建议贵院立即废止由贵院转发的、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