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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实施后建筑领域情势变更诉讼第一案

 工程律师律师 2025-12-28 09:25:33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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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干价施工遭遇建材飙涨

施工方状告发包方要求修改合同

2009-05-26 作者:记者 高园

  齐鲁晚报记者 高园
   去年下半年,金融危机对国内的影响还未显现,国内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这令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的建筑工程施工方遭遇麻烦。济南刘女士就是这样,合同的包干价远低于实际工程造价,发包方却不同意调价,要严格按合同办事,她垫付几百万元后,无力负担,不得不中止施工。日前,她把发包方等告上法庭,索要垫资及她施工应得利润。
  施工不久碰上建材大涨
   20084月,济南某公司与中建六局签订了厂房、办公楼建设施工合同,合同采取固定价格形式,总定价1966万元。随后,中建六局通过其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二公司)和其山东分公司,将该工程交给刘女士。
   双方约定共同完成施工任务,甲方负责工程管理,乙方(刘女士)负责工程施工与发包人结算、协调关系、资金筹措等,工程盈亏由乙方自负
   女士说,20084月,她就开始进入工地施工,前几个月进展很顺利。但从20087月起,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虽然发包方一直按工程进度拨款,但已远不够用。不得已,她开始垫款,前后垫了几百万,一直到200812月不得已停工。
  建材20086月到8月,涨得最厉害。比如钢筋,投标价是每吨3000多元,但7月我进货时,每吨已高达6800元。女士无奈地说。
  实际造价远超合同定价
  合同总的包干价是1966万元,到200812月停工时,我们请人核算了工程实际造价,已达到3000万左右。女士说。
   开始施工后,发包方一直按合同约定,每月按工程进度拨款,一直拨到200810月。到200812月停工时,工程已基本完工,只剩下路面、绿化等收尾性工程了。
   此间,刘女士多次找中建六局二公司、山东分公司和发包方协商,要求调价。在2008716日中建六局发给发包方的一份工作联系单中列举了一些主要材料的价格(具体见新闻链接)。中建六局因而要求,发包方能对原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的约定进行变更。
   2008128日,由中建六局山东分公司发给发包方的一份工作联系单中提到,200811月底,施工方对工程造价进行了核算,本工程的实际成本价为2986万元
  商业风险是不是有个度
   女士的代理律师、 齐鲁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律师高富国说,商业风险应在当事人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如果价格变动特别剧烈,就另当别论。“2008年下半年这段时间的涨幅能否算商业风险,能否在企业或个人通常可以预见的风险承受范围?他接着说,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就构成法律上的情势变更了。
   女士和中建六局、中建六局山东分公司要求调价时,都提到了济南市建委【20084号文件。这份2008430日出台的文件,已经考虑到建材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

   文件提到,20081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钢材等主要建材价格风险包干幅度,钢材等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在5%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5% 的部分)施工合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女士说,济南市建委规定的变动幅度只有5%,而去年下半年的价格变动早超出这个范围了。固定价格合同对施工方风险太大,当时她也考虑过风险问题,提出一旦钢材等涨价,应该按市场价格算,中建六局山东分公司派驻工地的人给她保证,会按实际价格结算,但只是口头保证。后来,发包方也曾同意调价,但一直没有行动。
   200856日,法院已受理该案。刘女士想通过诉讼,要回她垫付的钱,再加上她施工应得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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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716日中建六局发给发包方的一份"工作联系单"中列举了一些主要材料的价格,比如,开工时(20084月)混凝土的市场价C20210/立方米,现在市场价已达到340/立方米,比开工时约上涨了62%;水泥开工时市场价格230/吨,现在市场价格400/吨,比开工时约上涨了74%;石子开工时市场价格26/立方米,现在市场价格65/立方米,比开工时约上涨了150%
  情势变更原则被司法解释承认
  本案或成情势变更首案
   5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开始实施,法理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正式被该解释所承认。
   齐鲁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的高富国律师认为,刘女士的案子就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这个案子审理有了法律依据,将来如果法院据此判决,该案或将成为情势变更第一案。该解释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高富国说,引入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在于,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施以法律救济。
   但是,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情势变更原则不可滥用,要严格区分变更的情势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之间的区别。最高法要求:对必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的个案,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最大限度地避免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造成大的冲击。

来源:齐鲁晚报  http://www.qlwb.com.cn/display.asp?id=407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