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生律师 2023-01-26 13:14:56 823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基本数据速查
彭水生律师整理
一、刑事诉讼方面
(一)、与强制措施相关的期限
1、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刑诉92条)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刑诉》第58条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条
4、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刑诉》第64条
5、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诉》第65条
6、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刑诉》第69条
6、逮捕后,除有碍追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逮捕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刑诉》第71条
7、检察院、法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应当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诉》第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