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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撤回辞职申请书是否具有撤回辞职申请的法律效力

 罗义昌律师 2025-12-24 23:35:43  3458

罗义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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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只要员工按照前述规定向单位递交辞职申请,员工的解除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约定服务期除外)。也就是说,该条款规定下的员工的解除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不必征得用人单位同意,辞职申请一经送达,该解除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在解除条件满足(如时间到期)时,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因此,本所认为,该员工提交的辞呈是有效的。

  至于员工提交的撤回辞职申请通知书,该通知书不具有撤回辞呈的法律效力。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立法目的来看,该条款之所以规定员工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就是为了给单位一段时间的缓冲期,让单位能够寻找替代人员,以保证单位工作的稳定延续,减少单位因人员流动造成的损失。而单位在这段时间里面,也很可能通过招聘或其他方式寻找到了合适的人员,并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订立了劳动合同。如果允许员工单方撤回辞呈,那么单位将可能会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出现一份工作两个人做,支付两份工资的情况。如果单位擅自与替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付出招聘替代人员的成本,还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这样对单位实属不公,有违该条款的立法目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劳动合同订立时,同样也适用于劳动合同履行中。该员工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同样也有失诚实信用。

  因此,员工的撤回辞职申请书不具有撤回辞呈的法律效力。如果该员工要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必须征得单位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