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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卷 报 告
徐进初律师 2025-12-29 14:16:09
2482
徐进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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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卷 报 告
案号:(
2009)穗中法民二终字第 号
阅 卷 人
徐进初律师
阅卷材料
一审(含重审)证据(7卷)
阅卷地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卷时间
2009
年4月7日
下午
重 阅
原 因
2009年
3月19日
已经进行了一次阅卷,在该次阅卷过程中主要审阅了全部庭审笔录,但该庭审笔录并不能直接反映鸿天提交证据
7时并没有提到其证明目的只是证明恬弛在该份证据中也存在伪造印章行为。
为了获得直接有利于恬弛的证据,以便法庭再次支持恬弛关于分配比例为
15%的主张。
阅 卷
目 的
鸿天提交证据
7的证明目的是什么?
阅 卷
过 程
1.
提交委托授权书与身份证明复印件
2.
接受书记员交付的七卷卷宗(证据)
3.
阅读,记录需要复印的页码
4.
复印,共复印二十一页
分
析
经查询,鸿天原委托律师刘律师律师在法院版的证据清单上明确记载其提交证据
7的目的为“原告现已分配部分款项”,并未伪造印章之说。这足以证明,鸿天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我方对该证据也已认可,且恬弛确实也应该将该文件中的相关款项支付给鸿天,根据证据规则,该证据应被采信。我方亦可以以该证据中的数据推导出鸿天的分配比例为15%,而不是22%。
结 论
鸿天在合作项目中的利益分配比例为
15%。
附 件
复印的鸿天部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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