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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赃车自用 同样触犯刑法

 洪雨律师 2025-12-25 10:49:38  1831

洪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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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赃车自用 同样触犯刑法

本所接受委托指派洪雨律师担任杨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人。近日,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院认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物品已发还失主,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一审辩护词对照,该院采纳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洪雨律师:

120047月大学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

220048月至20067月服务于雅安市名山县人民法院;

320067年获银奖(团中央西部计划);

4200612月至今一直供职于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

5201010月至11月参加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业务远程教育研修班学习;

6201012月参加《中国庭审控辩技巧培训班》学习;

720111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培训观摩班》学习。

联系电话:13981684097执业证号:15119200710710924

办公地址:四川省巴中市东城街423楼【钟鼓楼街口-森马服装店楼上第5律师办公室】。

电子邮件:hong-lawyer@163.com;  QQ:56532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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