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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款使自己承担1万多元的额外支出

 魏文星律师 2025-12-30 03:46:41  1169

魏文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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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香港往返梧州旅游直通巴士售票协议,约定由乙方代售甲方直通巴士车票业务,并收取售出票价总额10%的劳务费及手续费,协议期限为6个月,并约定违约按拖欠票款金额以月2%的利率支付利息,以及发生争议则由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合同期满后,乙公司以甲公司不继续与其续签合同为由,拒付33174元售票款,并称一旦续签合同,就会立即支付票款。甲方见对方提出如此无理要求,自然是无法接受,纠纷由此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