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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至2011年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杨志昂律师 2022-01-21 19:26:19  2037

杨志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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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02011年度

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机场支队及所属大队、高支队及所属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规定和省统计局《2010年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特制定《2010-2011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予公布。请各地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年十一月十一日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02011

 

   

准(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084.21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910.00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828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021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2167.3

4

农、林、牧、渔业

15922

采矿业

22846

制造业

24918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32042

建筑业

2158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9890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7115

批发和零售业

25575

住宿和餐饮业

17531

金融业

46127

房地产业

2553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317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334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94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3016

教育

29476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406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1353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8314

5

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

伙食补助费

省内

12/·

外省

15/人·天

经济特区

20/人·天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九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3004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10101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注:以上标准系交警部门在处理调解案件时采用的标准,法院系统采用的标准有所不同,如下附。

湖南省2011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适用2010年发生的交通事故在2011年诉讼及201111日后的湖南全省的交通案件)

  湖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标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统计局 201137发布的《2010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因此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计算具体金额时,大部分数据可参照该文件执行。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825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2元;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310元;

  5、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 30480元(按2010年统计公报数据)/2=15240元,月平均工资为2540元。

  6、伙食补助费(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

  省内 30/人、天外省 50/人、天

  说明:1、以上第123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一0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办理办法》(200741实施)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现已取消该项目,并入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项目中)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