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专题 史竹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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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一、员工加班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二是必须与工会协商;
三是必须与劳动者协商;
四是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还必须符合规定,即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自愿加班能否要求加班工资?
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太原人力资源律师,太原劳资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制定一部好的HR管理制度,不但要通晓人力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与公司的发展相结合,结合公司现状,对公司HR管理制度做一个整体发展规划并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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