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专题 武广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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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一、摩托车撞伤大学生
李富帅为安徽某大学大三学生,2015年10月24日,李富帅驾驶摩托车与吴某驾驶的小车相撞,发生了李富帅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被告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富帅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伤残十级,误工期360日,营养期140日,护理期150日。事后,李富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包含误工费39600元在内共计144775.4元的赔偿。
二、学生受伤能否获得误工费赔偿
本文认为,在校大学生受伤期间未从事务工活动,没有任何有报酬的工作,故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支持。如果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前利用假期在外务工且有固定收入,就可以获得误工费赔偿。
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丧失劳动能力到恢复劳动能力这一期间,因无法正常劳动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误工费的规定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条款,笔者认为:第一,在校学生因尚未完成学业,没有固定的收入;第二,在校学生更无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第三,学生不属于劳动行业,没有与学生相同或相近的行业存在。因此,在校学生即便有误工时间的法医鉴定结论,但也无法获得误工赔偿。
但如果受伤的在校学生为已成年的大学生,且其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前利用假期在外务工且有固定收入,但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继续在假期务工的,则其假期期间可期待的务工收入,应作为误工费计算赔偿。
综上,本案中原告李富帅为在校大学生,其受伤期间为正常的求学时间段。期间,原告未从事任何有报酬的工作,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支持。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苏州交通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防止无凭无据权益无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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