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专题 魏剑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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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演绎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方式主要有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四种,我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对其进行了具体解释。演绎作品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演绎作品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之上创作出来的。如将文字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将外文作品翻译为中文作品等。二是演绎作品必须要有作者的独创性的体现,而不是对原作品的照搬,否则只能是为复制或抄袭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演绎人,但是演绎人在利用演绎作品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1)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比如已过保护期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除外,演绎他人的原创作品应该事先得到原创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即是侵权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作品的著作权。就人身权而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在进行演绎时必须保证原创作品的完整性不受破坏,即未经原作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得修改原创作品的内容、主题等;不得侵犯原创作者的署名权,即在演绎作品上应署明原作者的姓名。就财产权而言,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因此,演绎作者应向原作品作者支付法定或约定的报酬。
(3)演绎作品也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因此,第三人在对演绎作品进行利用或进行再演绎时,应征的原创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双重许可。
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所下的定义,职务作品应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作品的创作者必须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有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不仅包括单位的正式职工,还包括临时雇用的人员。二是作品必须是为完成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为完成单位临时交付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16条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作了规定:
(1)一般而言,著作权属作者个人所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在该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2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其许可第三人使用,单位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可以许可他人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并按比例分配报酬。该作品完成2年后,单位可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作品。
(2)著作权归属于单位,但创作者享有署名权。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如此,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与作者奖励。
另一种是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
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解释,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以上就是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著作权人创作演绎作品必然涉及到原作品,有时候还存在抄袭的可能。在此情况下,保证演绎作品不会发生纠纷、不会造成侵权,对创作人来说非常重要。在创作演绎作品前,作者可以通过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与原著作权人协商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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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著作权律师,除了需要过硬专业法律知识,还需要经济、科学方面的知识及丰富的办案经验,根据委托人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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