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专题 吕方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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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涉黑团伙扰乱公共秩序
2004年底,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刑满释放人员胡某组织田某、柯某、沈某等21人逐渐形成了以胡某为首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2004年10月至2006年3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组织淫秽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为柯某开设的3个娱乐场所提供保护。另外,被告人柯某伙同胡某还采用聚众示威等手段打压其它娱乐场所,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犯数罪如何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遂以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开设赌场罪等奖被告人胡某、田某、柯某、沈某等40余人公诉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8月15日,兰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据悉,本案涉及的证人无数,但却没有证人到庭作证。被告人柯某、沈某的辩护人认为,有必要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区分开来,防止降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认为,22名被告人全部不同程度翻供,应引起审判组织和法律监督机关的高度重视。
公诉机关则认为,指控其组织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诉、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现场勘察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物证照片、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这些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形式要件合法,已形成排他性的证据链条,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有关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是由于证人出于某些方面的考虑,不愿意出庭作证,并不会影响审判。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天津刑事律师,天津刑事辩护律师温馨提示: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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