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琼律师动态 王龙琼律师 2022-10-12 05:08:00 301
代 理 词
(离婚案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的代理律师意见如下,诚望贵庭予以采纳。
一、关于是否离婚由本人向法庭表示真实意思,并陈述事实和理由。如果说要给他们机会,应该是被告再给原告一次机会。
二、关于家庭暴力,被告在答辩状中叙述得很清楚,也有较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假如离婚,依法应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被告。
三、关于共同财产,有确实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有房屋两套,合计265.46平方米。另有原告爷爷的赠与房一套,
总计366.46平方米。二手小汽车一部,假如离婚,应在适当照顾的前提下予以分割。
四、一双孩子是原、被告的爱情结晶,精神支柱。于理于法最好父母不要离婚,实在要离婚必须每人直接抚养一个孩子,而且一双孩子均可自由、方便地和兄、弟以及父、母同居交往。父、母应该无条件提供方便。
我的意见完毕,谢谢!
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
王龙琼律师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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