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琼律师动态 王龙琼律师 2020-03-23 16:39:00 168
代 理 词
(诉等交通事故案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
作为A的代理律师意见如下,不敢望予以采信。
一、有关本案的原、被告。
《E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二支队第二大队赣公交直二二认字[2013]第36320220130207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记载A因本次事故受伤,且不承担责任。所以A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事故认定书认定B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B承担次要责任。所以B和B1是本案的被告。认定书记载了B驾驶的粤A6AQ77号车属广州S饮料有限公司所有,B1驾驶的皖M34419车属S所有,因此广州L饮料公司和O应承担责任,所以广州L饮料有限公司和军是本案的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C分公司)是AQ77号车的保险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K分公司)是4419号车的保险人。所以上述两家保险公司是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分公司)是H468号车的交强险的保险人。所以深分公司是被告,J在本案中并无责任。只是形式被告,不承担任何给付责任。但应出示已购买交强险的证据之责任。市分公司也只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支付保险赔款。
二、有关本案诉讼请求标的额说明
1、医疗费:132551.73元,有收据证实;
2、误工费:2012年广东省东莞市(一般地区)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5684元,月工资应是上述数据除以12,就是4640.33元。每月的工作日是21.75天,这样每日的工资就是213.35元。鉴定书认定原告的误工时间为540天。相乘得出115,208.28元
3、护理费:原告的护理发生在江西省九江市,2012年江西省商业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37931元。除以12得每月工资3160.91667,每月工作日21.75日,日工资为145.33元,护理期间为318天。相乘得46214.78元
4、交通费:有收据为证,具体如下:A、九江市内公交车费:76元
B、东莞火车站到青溪镇公交车费:104元;C、火车站到医院,火车站到八里湖,德安火车站到交警队出租车费用:355元;D、从九江市区到沙河的出租车和班车费用:180元;E、九江到东莞往返火车票:831元;F、九江到德安往返火车票:281.5元;G九江到东莞的汽车费和保险费:568元。
合计:2399.5元
5、住宿费:有收据为证。80×7=560元,是亲属看望石艳玲的住宿费用。
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广东省201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318天×50元/天,合计15900元。
7、营养费: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九中法[2009]97号文件规定营养费可以是每天20元。318天×20元/天,合计6360元
8、残疾赔偿金,石艳玲从2008年8月10日至2013年2月7日早晨7时一直连续居住在城镇,即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A、居住证明证实从2008年8月10日进清溪镇力捷纸品厂工作,力捷公司在鸿达街1号。B、广东省居住证证实从2012年7月25日至事故前居住在清溪镇鸿达街1号,C、劳动合同证实原告从2010年9月29日开始在清溪镇工作,工资表证实2012年一年都在清溪镇工作。D、“证明”进一步证实原告从2010年9月29日至事故前一直在清溪工作,E、停发工资证明也证明上述事实。应按2012年广东省东莞市城市居民年可支配收入计算,即30226.71元,法律依据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0四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一)一般性原则
2、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A有一个七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七级赔偿八年,十级另赔偿0.4年,依据是九中法[2009]97号文。30226.71×8.4年=253904.36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有发票为证,70元
10、精神抚慰金:的依据是九中法[2009]97号文。每个级别2000元,七级乘4,十级乘1,合计10000元整
11、鉴定费:有发票为证,数额为1800元
12、尿不湿费用:400×2=800元,有收据为证。
13 、电话费:100×4+50×2=500元,有票据。为了处理本次交通事故必须在九江申请移动电话。实际发生的数额如上。
14、复印费:12元,因司法鉴定须要提供医院的相关资料,由医院复制,并收取。
15、快递邮费20元 ,将原告的身份证寄回河南以证实身份证号变更这一事实。
当然被告已给付的款项理应扣除,并应冲销相关被告的赔偿数额。原告在制作清单时未注意到这一点,是失误。
三、关于责任承担次序、途径、方式。
剑不承担任何给付责任。三家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然后赔偿其他款项,直到限额用尽为止。不足部分由市分公司和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赔偿,直到限额用尽为止。仍不足以赔偿的余额由B、广州C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方)和B2、军(以下简称B2方)按主、次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B方和B2方就本方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对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
三家保险公司就交强险部分的诉讼费用不承担。州市分公司和N州市分公司就第三者责任险部分的诉讼费用应当承担。就未能得到贵院支持的诉讼请求部分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余下的诉讼费用由B方和B2方按比例承担。
我真诚希望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支持弱者原告的合法利益。
我的意见完毕,谢谢!
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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