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琼律师动态 王龙琼律师 2022-01-22 11:11:28 296
合同
甲方
乙方
保证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标的物:NaCl和人民币壹佰万元。
第二条 期间 年(2013年10月日至201 年10月日。
第三条 在合同期满及本合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非正常终止合同的条件成就时,甲方须立即返还资金人民币壹佰万元给乙方。
第四条 乙方义务:1、一次性提供资金壹佰万元人民币给甲方用于购买原料NaCl。2、不得干预甲方的生产经营。
第五条 甲方义务:1、甲方每月必须使用原料10000吨以上。2、甲方按原材料的重量比例给付乙方资金使用费。每吨原料的资金使用费为10元。如果使用原料少于壹万吨,甲方按壹万吨支付资金使用费。
第六条 如果因政府政策或者不可抗力甲方无法经营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因第六条所述原因,在本合同履行不满 个月解除本合同的。甲方给予乙方的补偿费为 万元。
第八条 甲方没有第六条所述原因不得单方解除本同。
第九条 如果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 个月内未能正常生产经营。协商解除合同的,甲方补偿乙方损失 万元。
第十条 如果甲方因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在本合同履行不满5个月,经与乙方核实后可解除合同,甲方补偿乙方损失 万元。
第十条在第三条的“返还壹佰万元人民币”和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补偿费”不能实现时。甲方自愿用甲方所有的各种财产作价冲抵。
第十一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乙方交付壹佰万元资金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保证人各执一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13年10月 日 2013年10月 日
保证人承诺——为甲方就本合同的约定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
2013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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