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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后又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潘光周律师动态 潘光周律师 2025-12-25 18:52:20  811

潘光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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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事实婚后又与他人结婚

  1946年出生的常与大一岁的王19664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后育有一女二子。因感情不和,常某便于1985年后独自离家做生意,1991年与适龄的高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次年育一子。常某高某二人于20047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7王某亦与他人共同生活。2016年初,王某常某高某刑事自诉到法院,要求以重婚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不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常某虽与王某1966年举行结婚仪式,但是双方只是事实婚姻,并且在其与高某形成后一个事实婚姻前,双方已经解除了前一个事实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常某与高某不构成重婚罪

  律师说法:应分析是否具有婚姻关系

  构成重婚罪须有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为前提。《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重婚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明知,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重婚行为,即重婚必然有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实践中,婚姻关系的重合大致有四种情形,即法定婚(即依法登记)+法定婚;法定婚+事实婚;事实婚+法定婚;事实婚+事实婚等四种情形。对于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罪,则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别对待。前两种是重婚罪的典型常态,而对于第三种与第四种,即前一次是事实婚,后一次是法定婚或者前后两次都是事实婚的,实践操作上,原则上不构成重婚罪,但是若前一次的婚姻关系成立于199421日之前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该事实婚仍受法律保护,此后又有事实婚或法定婚的,应构成重婚罪。本案中,常某199421日前存在两个事实婚姻关系,即19664月与自诉人王某的事实婚、1991年与高某的事实婚,且后者于2004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从而由之前事实婚经补办后演变为法律婚,但双方事实婚姻关系于1991年已经成立。

  事实婚姻的解除应分区间予以认定。本案是一起因实事婚姻而引发的重婚问题。是否构成重婚罪,关键是看是否存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及双方自认解除的效力问题。从表面形式上来看,本案似乎同时存在两个婚姻关系,但是从事实婚姻的解除要件来看,并非如此。常某1994年之前,分别与王某高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都生育子女,均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但是从王某1997年又与他人组建家庭及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曾口头协议解除事实婚姻来看,当时常某有理由认为其与自诉人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并无重婚主观上的恶意。

  综上所述,被告人常某主观上没有重婚的故意,事实上亦未同时保持两个婚姻关系。同时,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高某明知常某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故二被告人常某高某的事实婚姻行为都不符合重婚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均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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