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光周律师动态 潘光周律师 2025-12-28 13:17:55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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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撞人后认为被撞人死亡
2014年11月7日晚上8时10分许,被告人袁学金驾驶赣B75090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信安公路水东村街口上路段,碰撞行人曾月华受伤。事故发生后,袁学金将曾月华送往信丰县人民医院。到达医院后,袁学金认为曾月华当场(“当场” 的定义:就在那个地方和那个时候。本文所述的当场即医院)已经死亡,便驾车离开,于当晚掩埋。袁学金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构成故意杀人罪
袁学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撞伤一人后立即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自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遂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为了掩盖罪行,埋尸灭迹,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 杀人罪。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交通肇事罪名不当,予以纠正,以被告人袁学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律师说法:
本案中,被害人在案发现场没有死亡,被告人带着被害人逃逸,逃逸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控辩双方不争的事实。被告人带着被害人逃逸,逃逸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影响本案定性的关键。本案争议的事实是被害人当场是否已经死亡。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是:第一,法医鉴定意见认为,被害人是在餐后4小时之内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这一时间段,显然包括了被害人在医院的时间。而休克和死亡,是两个绝然不同的生命现象,休克不等于死亡,死亡是失去生命。人的脏器受到损伤后,受出血速度和出血量因素的影响,一般不会在短时间内立即死亡。第二,被害人到达医院时离案发只有2分8秒,加上被害人被带离医院时在医院停留的12分51秒,也不过一刻钟。如何界定“短时间内”?多少时间才属于短时间?被害人是否属于医学上“一般不会在短时间内立即死亡”之特例?认定被害人当场死亡,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而认定被害人当场没有死亡,又有什么证据?这就给本案在认定被害人是否当场死亡的问题上带来很大困难。
一般的交通肇事逃逸,是将被害人留在现场,行为人驾车逃逸,而本案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在抢救被害人过程中,自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将已送至医院的被害人带离并控制在车上带着逃逸,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典型的交通肇事后转化为故意杀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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