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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第三者房产,妻子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李荟玢律师动态 李荟玢律师 2025-12-24 17:07:24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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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丈夫赠与第三者房产,妻子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2013年,宋某结识张某,双方逐渐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后宋某花费8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将该房产赠送给了张某,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2016年,宋某妻子王某察觉宋某婚外情,经调查得知宋某出资为张某购房的情况,在要求张某退房未果后无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宋某对张某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判令张某退还房子给宋某与王某夫妻。

合议庭意见:房产赠与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是张某,但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宋某所赠与。因为宋某与王某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宋某所赠与张某的房产,在赠与前属于宋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房产赠与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房产赠与合同无效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可见,房产的赠与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

本案中,赠与房屋行为宋某应与王某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没有证据证明赠与是夫妻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因为宋某将房产赠与第三者,因此不能将该赠与视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行为。该行为损害了王某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51条和第52条第(二)项、《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该赠与合同应当是无效的,王某有权追回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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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律师,南京房地产律师温馨提示:

房产纠纷关乎整个家庭的幸福,多了解房产有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做到可以避免或者化解法律风险,既可以使自己避免受到经济损失,也可以缓解家庭和社会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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