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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价款纠纷

陈海峰律师动态 陈海峰律师 2025-12-25 01:36:35  1311

陈海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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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海峰律师

 

被告:OLY(中国)限公司

 

【案情回顾】

20048月,原、被告建立经销关系。

2006213,原、被告签订《美奇丝专业美发产品经销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同意原告在制定区域销售护发产品和专业美发产品,原告付清所要货物的全部货款后,被告即向原告供货并附上发票,协议自200611至同年1231日止;协议终止后15天内,被告应对原告的在保质期内的库存确认后,按照原供应价接受退货,其中包括被告提供的相关促销品及支持品,超出合同产品保质期外的库存产品,原告应在被告监督下负责自费销毁。协议到期后,原告无意再续签合同。

20071月被告关闭了与原告沟通的电脑管理网络,也至原告处盘点了库存,但退货事宜一直拖延至今。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合同产品”146,945.34元、承担占用原告的仓库费用240,000元、退还货款181,347元及支付上述欠款利息4,352.33元(自2007116起至同年617日止,按固定资产银行贷款利率5%计算)并承担办案受理费。

 

协议期满后,被告表示对尚在有效期内的产品是愿意退货的,但双方在退货货物的价格上存在争议,但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2007112,原、被告双方清点了库存的“合同产品”,并制作和签署了库存清单。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于2006213签订的《美奇丝专业美发产品经销协议》予以解除;

二、原告应予20071123日前退还被告库存的“合同产品“,被告应予2007127日前支付原告145,000元。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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