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题

公司间借贷效力解析

 赵月强律师 2022-11-30 08:25:40  183

赵月强律师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咨 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 15号)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该司法解释所说的“有关金融法规”是什么,并未言明,依据合同法解释,判定合同无效所依据的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这两个层次规范,但查阅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禁止企业间借贷的明文规定。《商业银行法》也只是禁止非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对企业间借贷并未禁止。

    从法律的实践意义来讲,认定企业间借贷无效的理由无非是扰乱了国家金融政策的运行,影响了国家利用金融货币政策对经济的宏观调控。金融货币政策确实是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以此为由禁止企业借贷显然不妥。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应该适应社会经济现实,在企业间借贷已经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情况下,为了保持一种宏观调控手段而禁止,是本末倒置。依此逻辑,国家大可回到计划经济时代,这样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岂不是更多?

    企业间借贷是一种典型的私法行为,在银行借贷越来越难的经济环境下,企业间借贷无疑可解决一些企业燃眉之急,其积极意义远远大于消极意义。

    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无效: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依照该条逻辑:只要符合公司章程,公司将资金借贷给他人就是有效行为。即使违反了公司章程,行为也有效,只是所得利益应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