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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沈阳市皇姑区政府参与强制拆迁又有新方法,即:政府组织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危险房屋排险的方法,强行拆除被拆迁房屋。强行拆除危险房屋是政府的职权,法律法规又没有规定具体程序,所以,政府可以随心所欲地参与其中。 例一:沈阳市皇姑区政府组织行政执法等部门,强行拆除皇姑区白龙江街44号甲楼房。 2009年6月22日上午,皇姑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三、四百人团团围住白龙江街44号甲楼房,以危险房屋排险为名开始强行拆除被拆迁房屋:他们身穿黑色服装,有的带着墨镜,有的身上带有纹身。他们封锁住院落大门,强行进入尚未签订拆迁协议、仍然在此居住的6户住宅内,将居民架出住宅。之后,他们有的人开始砸阳台、拆房子,有的人开始搬出居民东西。他们清空了住宅之后,开始用铲车拆除整体楼房。 例二:沈阳市皇姑区政府组织行政执法等部门,强行拆除皇姑区白龙江街44号、宁山东路57号楼房。 2009年7月15日上午,沈阳市皇姑区政府使用以上方法,将这二栋被拆迁房屋拆除。 皇姑区政府为什么要动用国家机器,以危险房屋排险的方法,强行拆除被拆迁房屋?事情还要从该地块的房屋拆迁说起。 以上三栋住宅,为御香园小区,2007年9月16日,皇姑区政府为土地储备责成皇姑区城市建设局作为拆迁人,对御香园小区进行拆迁,房屋评估价为每平方米4600-4700元,拆迁期限3个月。过了拆迁期限之后,御香园小区的绝大多数居民没有搬迁,他们向法院提起二个诉讼,状告沈阳市房产局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状告沈阳市人民政府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从此,被拆迁人的日子更加难过,流氓拆迁、野蛮拆迁、黑恶势力拆迁天天威胁着。暖气被断、房屋院落大门单元门窗被拆除、房门锁孔被胶堵死、居民中有一省政协领导被殴打致伤……,比比皆是,他们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记录就有厚厚的几大本子。 自从2008年1月他们雇佣黑社会殴打了辽宁省政协委员吴柏秋引起社会关注,省委书记张文岳批示查办,辽宁教育电视台进行了报道之后,他们才有所收敛。 2009年4-5月,沈阳市房产局对部分被拆迁人作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限期搬迁,他们提出行政复议。后沈阳市房产局又组织强迁之前的听证,听证会上,被拆迁人再一次揭露了皇姑区政府的违法拆迁行为。 2009年6月初,皇姑区政府对又出新招,指使手下用铲车将该楼的几个阳台破坏,并安排安全管理部门检查、鉴定。白龙江街44号甲楼房鉴定结论是“危险房屋,停止使用”、白龙江街44号、宁山东路57号楼房鉴定结论是“危险房屋,处理使用”。最后,皇姑区政府以“危险房屋”整体拆除了这三栋楼房,搬出了最后12户所谓的“钉子户”,完成了全部拆迁任务。 那么,皇姑区政府的新方法,即:政府组织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危险房屋排险的方法,强行拆除被拆迁房屋的行为合法吗?答案是肯定不对!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皇姑区政府没有按拆迁程序对被拆迁人进行强制拆迁,而是按拆除危险房屋的方式强迁楼房。这就从程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为什么政府要避开强制拆迁程序呢?因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明确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不得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那么,政府通过什么程序可以参与拆除房屋呢?他们找到了危险房屋排险程序,于是,他们制造危险房屋。 依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他们也是违法行政。沈阳市皇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没有对“危险房屋”的管理职权,他们无权作出任何决定;皇姑区城市建设局作出“危险房屋,整体拆除”的决定侵犯了居民的合法财产权。鉴定结论是“危险房屋,停止使用”、“危险房屋,处理使用”,但是政府作出的是“危险房屋,整体拆除”决定。皇姑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更是违法。它违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避国务院禁止政府介入强制拆迁的规定。 其实,无论政府变换什么手段,老百姓心中都有一杆秤。 我们的政府应当是人民政府,“一切为民”是它的宗旨。为了土地储备收回老百姓正在使用的土地,政府不应当与老百姓争夺利益。好的政府想得是如何给予老百姓更多的利益,而皇姑区政府想得是如何从老百姓手中取得更多的利益,这是人民政府吗? 皇姑区政府以前的违法强拆行为,于2009年6月25日被辽宁省高级法院判定。新华社等各大新闻媒体以《辽宁沈阳市一区政府强拆民房被法院判定违法》公开披露。但是,皇姑区政府不顾舆论的压力,继续违法强拆,这是人民政府吗?
(作者:刘洋飞律师 2009.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