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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法律概述

 孙跃金律师 2020-04-07 00:26:29  362

孙跃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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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产生于合同债务的不履行,是因债务人未完成位于第一位的约定给付义务而引发的位于第二位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损害赔偿义务。
罗马法是按照某一类合同或某一合同的性质,以赋予当事人不同诉权的方式来规定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的。《学说汇纂》第50编第17章第23条第一部分规定了各类善意契约的法定责任,“一些契约规定只对故意承担责任,另一些则规定要对故意和过失承担责任。寄托和不确定占有只对故意承担责任;委托、使用借贷、买卖、质权、赁借贷,还有嫁资、监护、无因管理均要求尽勤谨注意的义务;合伙及共有则对故意和过失承担责任。上述规定是一般性原则。……”
罗马法上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人身执行阶段(对人执行)和财产执行阶段(对物执行)。进入财产执行阶段后,罗马法承担合同责任的方式大致为:强制实际履行、单方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合同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责任即违约责任,或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合同债不履行的责任,它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之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广义的合同责任,又称合同上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担保中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除违约责任外,它还包括变更、解除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以及合同的担保责任等。
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认为合同责任分为两种类型:基本的合同责任与补充的合同责任。其中,基本的合同责任是指“对于因原始的不能、不完全履行、瑕疵担保、‘缔约上过失’等各制度的有机的构造转换而成为可能的给付义务而言的(包括原始的后发的履行侵害)一体的不履行责任体系”;而“补充的合同责任是指以保护对给付义务所享有的合同利益为目的,形成各种附随义务、合同责任的外框,把对为确保、保全合同而间接地维护合同利益之功能的注意义务的侵害纳入债权关系和合同责任的构造。”
在当代法国合同法中,合同责任是指债务人违反合同所应向债权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责任既不包括在违约的债务人有可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强制履行的后果,也不包括双务合同因一方违约而发生的合同解除的后果。卡尔波尼指出,在很多情况下,强迫债务人“直接”履行合同是不可能的:或者是因为债务在事实上履行不能,或者是因为在法律上履行不能(例如法国民法典第 1142条规定:“一切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如债务人不履行时,转变为损害赔偿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当债务人不实施某种合同规定的特定行为时,依法不得强迫其实施)。在此种情形,债务人只能获得“等值履行”,亦即获得损害赔偿(金钱补偿)。
对合同责任的具体内涵,学者见解不一,主要有如下观点:
1、担保说。此说认为合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应以其全部财产为担保,债权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以实现其债权的法律制度,此说为大陆法系民法学者的通说。此处所说的担保,实际上是一般的财产担保,它既不同于民法上的人的担保,也不同于物的担保,它是适用于各种合同债务并保障合同债务履行的措施。
2、制裁说。此说认为合同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必须承受的法律制裁。 郑玉波指出:“责任为违反义务者应受一定制裁之根据也”。
3、法律后果说。此说认为合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说的合同之处在于严格区分了合同债务与合同责任二者的界限,但其内容有失宽泛。对此,有学者指出:“那种关于合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后果的界定,是没有把合同责任与恢复原状、不当得利返还区分开来,也没有把合同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划分清楚。”
4、救济说。该学说认为合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合同债权的补救制度。
5、赔偿说。该学说认为合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债权人赔偿的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按照经济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用给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等方法来承担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