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江泽民先生在中共十七大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今年是2009年,短短12年,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依然在步履艰难地前行,这十二年里,举国上下为了这个目标而努力,但是几千年的人治社会的根基依然牢固,典型的表现就是今年报道出来的两起因言获罪的案例,一例是内蒙古汉子发帖揭露政府征地的黑幕而被以诽谤政府罪判刑两年的案例,一例是在上海工作的河南小伙因在网上发帖揭露老家政府征地黑幕而遭遇跨省抓捕并被非法拘禁的案例。其实,媒体上只是关注了这么两个个案,类似这样的因言获罪因举报获罪的事情不在少数。宪法确立了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政府的权利,这是法治建设的进步,但是法治不能停留在纸上。广大老百姓的言论自由得不到满足,许多人因发言而遭迫害,恰恰说明我们连宪法确立的最基本的权利都难以实现。这个问题同样可以用一些地方官员围追堵截上访者来证明,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上网搜搜这方面的内容,如果这些内容还没因为维护稳定的理由而遭删除的话,我相信各位能搜索到很多,而且我还相信各位看完这些报道后会有种不寒而栗的感觉,会全身心地充满不安全感。其实,我每每发完一篇文章后就非常地感到不安全,我不知道下一个因言获罪的会不会是我,我其实很怕,我有老父老母,怕。
所以,纵观这十二年的光景,梳理这十二年发生的大大小小的事情,我只能悲哀地告诉大家,我们离法治社会还有太远太远的路,我们仍然需要辛苦百倍地为这个目标而努力,在这期间,不知道还会有多少人因为人治的遗毒和荒唐而遭迫害。孙志刚死了,他的死换来了恶劣的收容制度的废止。我们不合理的制度还有很多,户籍制度、暂住制度是其中典型代表。大家如果有兴趣,可以再从身边举出不合理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制度。
公民权利能否顺利实现是法治社会一个重要的标志,而我国公民的各种权利动不动就会遭受一些地方政府和不良官员的剥夺,这说明我们连起码的公民社会都没有建立起来,我们现在仍然还只是一个官民社会,要么是官要么是民,官是管着民的,而不是“法治社会下”官是为民服务的,民是受管束的,而不是“法治社会下”民是在交完税款后享受着官员提供的优质服务。我们稍微进步的表现是:我们不再三呼万岁,我们不再叩头谢恩,我们不再衙门长跪。
既然我们还谈不上是法治社会,又缘何而谈“再现法治社会的乱像”呢?乱象倒是有,但不是法治社会的乱象,而是绵延了几千年几百年几十年的人治社会专制社会的乱象。我们随意地搞大跃进瞎折腾,我们随意地搞文革瞎胡闹,我们觉得自己错了,于是就开始改,我们制定了许许多多地法律,但是法治社会不是因为有法才叫法治社会,而是因为人们普遍有权利意识,普遍有公民意识,普遍有自主决断意识。但是许许多多的事情因为大家长的包办,我们的百姓缺乏权利意识,权利意识的缺乏也导致义务意识的缺乏,所以我们国人才会是随地吐痰乱扔纸屑乱穿马路乱开汽车的丑陋形象。好在互联网开阔了人们的眼界,国人的权利意识日记觉醒并日益成长,权利意识助长公民意识,而这两个方面的表现就是公民的对社会问题的自我观点和自我决断,对自己命运的自我掌握,这些是法治社会最重要的基础。
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许霆从无期徒刑到五年徒刑的转变,出现了杭州飙车速度司法鉴定的真实化,出现了邓玉娇能够被有罪免罚的稍稍可以宽慰人心的判决。但是,所有这些绝不是“全民皆法官”的证明,这些不过是有关机关改过自新的表现,特别是杭州飙车案,一开始那个欺实马的鉴定结论无疑是把百姓当猴耍,而邓玉娇案,因为其关系到每一个平民以后的生存安全,所以才导致许多人的关注,但是人们的关注并没有从根本上影响到司法,因为在这个案件中政府的一只大手始终悬在司法的上面,老百姓喘不过气来,法律也喘不过气来。舆论何曾干预过司法,如果舆论真的干预了司法,那这个舆论肯定是被权力干预或者阉割过的舆论!而这恰恰是人治社会的典型特征,所以这也是人治社会的乱象之一。那么是什么导致乱象的出现呢?
首先,记者报道的不全面不是这种乱象的导火索。记者为什么无法全面报道呢?这个问题,在目前稳定超过一切的情况下就不必回答了。再说,记者为什么就不能在案件还没有查清楚之前就报道呢?即使是为了吸引眼球又有什么罪过呢?如果记者的报道没有人看不吸引眼球那这个报道印在纸上不是白白地浪费资源是什么?其实说记者不能全面真实地报道,表面上批评的是记者,实质上却是在骂老百姓没脑子。但是老百姓真的没脑子吗?非也。这几天人们对绿坝的评说就说明老百姓是智慧的。记住老百姓是智慧的,恰恰有些人喜欢在智慧的老百姓面前耍聪明,故意制造一则编制出来的谴责某网站的新闻来让人们一心一意地听他们的,可是中国的老百姓不比十年前了。别以为记者说的老百姓都姓,老百姓对记者的每个字都会在智慧的词典里寻求解释的。所以,担心记者的不全面的报道会影响人们对一些案件的是非评判是非常之多余,非常之没必要。中国人对中国的媒体那是太了解了!媒体、记者岂能误导民众?
其次,学者的不适当的分析确实是添加剂,但不是法治乱象的添加剂,是什么东西的添加剂呢?一时说不出来,因为有的学者的分析,智慧的老百姓一眼就能看穿这些分析是想干什么,比如对于邓玉娇案,有的学者就分析得让人心寒。至于是哪些学者,我想大概多数人都知道,我就不一一列明了。不过邓玉娇案中,“按到”和“推坐”并不是学者们所抛出的高论,而是该案侦查机关侦查的结果通报,公布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发布人是侦查机关,学者和记者都没有为这个通报添油加醋。不过,当”按到“改为”推坐“后,有的学者不辱使命开始为其做各种各样的昧良心的解释了,但是当“推坐”被许多人特别是律师界仍然认为是强奸的典型动作是,侦查机关的结论又改为“推搡”,口径一改,学者跟进,说是邓玉娇的重大权利没有受到威胁,所以邓玉娇杀死邓贵大就是防卫过当,是啊,推搡一下嘛!我只希望法治社会前进的道路上少一些这样的学者,因为他们这种添加剂是黑色的,可以把很黑的东西加染的更黑。
第三,除了学者教授之外,冷静的恰恰是公众,能够做出冷静评价的也恰恰是公众。邓玉娇案就是明显的例证,我很感动,有的网友绘制了案件现场图,通过图例分析案件的情况,有的网友熟悉了刑法,他们完全掌握了什么是正当防卫,他们清楚地知道对于哪些犯罪受害人防卫时可以不为再严重的防卫后果承担责任,他们掌握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他们掌握了证据学方面的知识。智慧的老百姓知道,如果自己在网上发表观点不用几个法律术语,肯定得有一帮子专家学者教授出来说他们不理智,说他们愚昧,说他们不过是梁山好汉。所以,智慧的老百姓去学习,去钻研,为了营救和自己一般命运的邓玉娇而努力着!
请注意,官员和老百姓的关系被撕裂,对此,官员首先应该承担责任。当把一个把人撞飞几十米的高度的飙车速度被鉴定为欺实马时,老百姓怎么能信得过官员呢?当一个一个官员因为违法或者犯罪问题得不到追究或者追究不久又复出后,人们怎么才能对官员信任有加呢?我再重申,老百姓是用智慧生活的。
在我国的现代社会,新闻媒体不可能干预司法,因为新闻媒体根本就没有干预司法的能力,恰恰可能是司法干预了新闻,政府干预了司法,权力强奸了民意。为什么,因为我国根本就没有独立的媒体。这种独立指的是按照宪法来进行自由报道的独立,我们没有这样的媒体,因为我们的媒体都被定义为宣传机器和喉舌,媒体的东西一旦被鉴定为不利于宣传时,马上就得改道。这个老百姓也是清楚的,人们对绿坝的认识就证明了这一点。
记者如何对得起媒体对得起自己的职业,学者如何能够代表社会良知,官员如何对待媒体的言论和善良智慧饿老百姓,官员如何对待有良知学者的观点,社会公众如何从新闻媒体中学会更加智慧地去分析其中的真假,这些才是建立法治社会非常严肃、值得长期思考的问题,很欣慰,邓玉娇案让我看到了点点微亮和希望!
附:原文:
“四大刑事名案”再现法治乱象
吴情树
这段时间以来,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四大刑事名案:即贵州习水的“嫖宿幼女案”、浙江杭州的“飙车案”、深圳梁丽的“金首饰案”以及湖北武汉的“邓玉娇刺杀官员案”,这些刑事案件在今天极为发达的媒体舆论的强烈关注下迅速演变成一个个轰动全国的“影响性诉讼”,成为我国刑事法治发展史上一个个富有里程碑意义的名案。他们的发生不仅成了专家、学者解读刑法条文的“生动样本”,也成为普及刑法知识的一个重要平台,更成为我们这些刑法老师课堂教学的重要内容。
有人说,这些案件的发生和评论,开创了一个“全民法官”的时代。但也要看到,也许是记者报道信息的不及时、不充分、不准确、不全面,也许是社会上不同阶层人士的不同价值观和生活阅历,每个人在解读和判断案件时候也出现了不少分歧和争议,这些分歧和争议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甚至干预了司法,从而也使得我们走进了一个“法治乱象”的时代。
1、记者报道的不全面是法治乱象的导火索。在案件事实还没有查清楚之前,记者最好不要去报道,即使做了报道,也要客观如实地报道,千万不要捕风捉影。而现实是,当一个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还没有调查清楚,许多媒体为了刺激读者的眼球,为了提升新闻的时效性,便在第一时间采访报道了案件的情况。而且,许多媒体在采访报道中,偏听偏信,并使用了许多具有价值判断色彩的标题。在这些报道中,由于漏掉了许多具有价值的客观信息,很容易误导社会公众。一些人看到报道后便义愤填膺,满腔怒火,慢慢地就在社会公众中产生、弥漫着着一股非理性的不满情绪。此时,即使这些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非常认真、努力、公正地处理案件,还是有不少人怀疑他们司法的公正性,这可能会在不同程度上动摇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赖。
2、学者分析的不适当是法治乱象的添加剂。在不完全知道案件真实情况下,学者不要轻易做出自己所谓的“专家意见”的判断。由于每个人都不可能是该案件的当事人,所以,大家都不可能真正知道案件的真相。我们所能了解的所谓案件事实仅仅是那些记载在报纸或者网络上的信息,而这些信息也仅仅是构成一个案件的大概轮廓,不可能是案件的全部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学者在解析和判断案件性质的时候,就要非常的谨慎,千万不要凭借自己所了解和掌握的片面信息就轻易做出自己的判断。例如,在邓玉娇杀人案件中,许多媒体就用了“按”、“推”等富有动感的词语,但由于这些词语本身就有程度之分,我们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我们还是难以认定邓贵大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是难以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到底是否属于没有限度要求的特殊的正当防卫。
3、公众评论的不理性是法治乱象的表征。社会公众在在评断这些案件的时候,最好能够先熟悉一下这些案件可能涉及的刑法条文,并运用法律的思维和理性的语言来进行评论。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看到这样一幅乱象,一旦有案件发生,许多社会公众开始凭借自己对法律的一种模糊认识,轻易地下结论,而且在解释和判断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夹入了许多个人的偏见和价值观,对这些案件往往进行了一些“过度的阐释”,尤其是当这些案件与官员有关联的时候,他们那种对官员腐败的不满开始转移到对这些涉案官员的不满,从而上演了一幕幕民众与官员撕裂的现象。
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永远都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有效监督司法,又有可能干预司法,用之得当,国家和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国家和社会两受其害。因此,记者、学者、官员以及社会公众如何对待新闻媒体,如何对待现实生活中“热点”案件,是一个非常严肃、值得长期思考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