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红律师 2020-04-15 02:53:23 552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2日夜,太康县马厂镇农民孙某家中水泵等物品被盗,遂报案,太康县公安局马厂派出所民警勘查现场后发现,现场足迹逃亡城郊乡农民刘某家中,于是,便对刘某进行传唤,在刘某家中公安人员发现了被盗物品以及一辆来路不明的摩托车,但是在传唤过程中,却遭到刘某的妻子陈某等人的拉扯、殴打和阻挠,致使刘某逃脱,三名民警面部、胸部、左踝关节等部位有外伤的严重后果。后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03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综合全案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