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剑锋律师 2025-12-25 10:49:36 970
2009年秋季,二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水泥用于建两座民房。房屋建成后由于水泥质量问题,造成了二原告不敢在房屋里居住。二原告找被告于某协商,被告于某又找供货商刘某协商赔偿问题未果。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于某赔偿二原告损失各5万元。
法庭受案后知悉这起伪劣水泥案件已经过工商、公安部门处理,并被新闻媒体曝光,在当地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二原告来法庭诉讼是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寻求救济。
于是,案件承办人在答辩期满后多次找被告于某、供货商刘某及二原告进行调解,做到面对面释法析理讲事实,背对背耐心细致做工作,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双方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