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律师 2020-07-15 12:12:25 1005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柳州市汇力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征得本案被告人廖XX的同意,担任本案被告人廖XX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开庭审理,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XX犯盗窃罪没有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廖XX出生于1990年12月21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请求合议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廖XX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同案犯被告人唐XX、张XX的供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被告人廖XX在所参与的两起盗窃中并没有直接实施盗窃行为,两次都是在放风,得手后也不是其联系买家进行销赃,也未分得赃款,这从被告人廖XX的供述中也能得到印证。由此可以看出在这两起案件中,被告人廖XX处于从属地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廖XX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廖XX出生于农村家庭,家庭贫困,父母因忙于生计对其疏于管教,以致初中未毕业就缀学,流入社会,面对社会的种种诱惑,加之心智未熟,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归案后,深刻认识了自己的错误,能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交代了几起自己没有参加的盗窃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悔罪表现较好,并且他的法定代理人也表示愿意代替被告人廖XX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承担法院判处的罚金,希望合议庭在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理上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廖XX从宽处理。综上所述:被告人廖XX在犯罪时未满18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是从犯,且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情节,请合议庭合议时充分考虑。
辩护人:
汇力律师事务所
李波律师
200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