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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赵春高律师 2022-10-08 03:53:53  437

赵春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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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法律规定惩罚性的规措施。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之内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满一个月之日起,应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作为赔偿。

    这个双倍工资,有很多人产生了误解,认为是在正常工资之外,额外再支付两倍的工资,事实上双倍的工资是指包含原本已经支付过的正常工资。其实并非如此
    (1)这个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是从2008年1月1日才开始规定,所以在2008年之前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没有双倍工资的惩罚性措施的。
    (2)这个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原则上只能主张11个月,起算时间是从2008年2月1日开始,算止2008年12月31日止。因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用工之日满一年如用人单位还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视为已经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那么也就意味着因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要求,最长只能要求11个月。在现在司法实践中,仲裁机构也是如此裁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