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宗新律师 2025-12-25 14:14:38 1358
案情简介:址在泉州市XX路房屋三座系王X彬财产,因王X彬早年旅居海外,房屋由他人代管,代管人去世后,人民法院于一九五七年判决房屋收回市房管处代管。后房管处将房屋分租给XX市棉布商店使用。二零一零年间,王X彬的继承人起诉请求房管部门退还代管房屋及代收租金。
争议焦点:原告是否为王X彬的继承人;代管房屋是一座还是三座以及是否应当退还;房屋产权是否应当归国家所有。
代理意见:诉争房屋三座系王X彬财产的事实清楚;被告代管房屋是三座而非一座;被告依法应当退还代管房屋以及代收取的租金;原告王X景系王X彬的合法继承人,有权提起诉讼。
裁决结果: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原告及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将代管的三座房屋及代收租金退还王X彬的继承人王X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