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题

商品与说明书不符,销售者有无责任?

 苏宗新律师 2025-12-12 18:32:24  1450

苏宗新律师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咨 询

问:我在某商店买了一套跑步健身器材,在进行操作运动时,发现跑步器材的实际使用效果与产品说明书存在部分不符,为此,我要求商店给予更换或者退货,但商店却称是否同意更换或者退货应由厂家决定,商店作为销售者不承担责任。请问:产品性能与说明书不符,销售者应否承担责任? 

答: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此,你所购买的跑步器材属于“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情形,你可以要求销售者更换或者退货,如果造成了损失,还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当然,如果确实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在负责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