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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云高民二终字第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东,男,生于1953年11月2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柏春,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桂祥,男,生于1961年4月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公政,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环,女,生于1969年4月19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佳红,女,生于1968年5月18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琼,女,生于1970年11月20日,汉族。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奎,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俭,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陈永东、罗桂祥因与被上诉人张晓环、刘佳红、洪琼矿山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昭中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永东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柏春,上诉人罗桂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公政,被上诉人张晓环、刘佳红、洪琼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奎、杨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4年12月12日起,张晓环、刘佳红、洪琼和陈永东合伙经营威信县水井坎煤矿,2005年3月3日正式签订了合伙协议,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2006年3月18日,陈永东在没有张晓环、刘佳红、洪琼同意的情况下,单独与罗桂祥签订了《威信县水井坎煤矿财产转让合同》,并于同年4月13日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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