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福华律师 2020-04-16 02:43:49 996
案情
《法制日报》1月15日报道,家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居民王蓉的丈夫韦仕法去世。在韦仕法丧事办完后其曾经相熟的同事容明征来找王蓉,要她代丈夫韦仕法偿还其曾借给韦仕法的1.9万元债务。在问明缘由后,容明征讲述了借钱的由来。
长老乡中学老师容明征于2001年7月11日向来学校支教的老师韦仕法借款3.3万元,韦仕法当时称要做生意,并写下了借款凭据,承诺定于2001年11月30日前还清。还款期到后,韦仕法未能如期还款,只是先后在2002年3月20日还4000元、2003年11月27日还1万元,尚欠1.9万元,韦仕法一直拖欠未还。之后,韦仕法身体欠安未能还款,容明征也没有催讨。直到韦仕法于2008年1月病故后,容明征才想到找韦仕法之妻王蓉讨债,王蓉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后,容明征于2008年5月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借款约定是2001年11月30日前还清借款,因此容明征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后2年内起诉,除非容明征有证据证明其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并有中止、延长事由,否则容明征在2008年5月起诉则超过了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但本案并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延长的事由。于是,该院判决:驳回原告容明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容明征负担。
容明征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池市中级法院,并向二审法庭提供其间追债的证人证言。河池市中级法院认为,容明征向二审法庭提供的证据均不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不是新证据,且这些证据所指向的时间、地点、事情经过等都分别为独立的孤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应不予采信,不予认定从韦仕法最后一次还款到讼争时止,容明征有过任何主张债权的行为。当事人约定2001年11月30日前还清借款,但最后一笔还款时间是2003年11月27日,即该日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在本案没有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事由的情况下,容明征应当在2005年11月27日之前主张权利或起诉,但容明征怠于行使追债权利,导致了诉讼时效超过,其丧失了胜诉权,法院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持人:本案中容明征老师的确把钱借给了自己的同事韦仕法,且有借款凭据,但从案件的报道来看,广西河池市两级法院均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容明征的诉讼请求。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呢?法律为什么要规定诉讼时效制度呢?
张彩娟:(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为了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禁止权利的滥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强制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强制义务人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胜诉权就无法强制保护。简而言之,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由此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由法律明文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主持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什么影响呢?
吴小锋:(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据《民法通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如下影响 :一、依然享有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届满,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如借贷纠纷中,即便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借贷关系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时效届满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二、依然享有起诉权。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在时效期满后起诉,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三、可能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权利人起诉到法院,如果义务人以时效期满进行抗辩,经查证属实,法院只能判权利人败诉。
主持人:从上述分析来看,诉讼时效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那么,法律对诉讼时效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诉讼时效又如何计算?
张志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诉讼时效分为两类: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前者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此类时效期间为二年。凡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就适用特殊时效。特殊时效又可分为三类。一、短期时效,指不满两年的时效。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二、长期时效,指两年以上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三、最长时效。最长时效为20年。也就是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即便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效期间也已届满。
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具体应分以下几种情形:一、权利人已实际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二、权利人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即根据客观情况,权利人有知道的条件和可能的,就推定其应当知道,而不管当事人是否实际知道。三、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该特别规定。
生活中,许多人对诉讼时效制度缺乏了解。把钱借给了亲戚朋友,过了还款期限,往往碍于面子,不好意思及时要求返还,只是消极等待。如果遇上不守信用的人,最后只好对簿公堂。
主持人:从报道中可以看出,中断、中止或延长是阻却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具备何种法定事由才能使诉讼时效中断?本案中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呢?
尹保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本案中,当事人约定2001年11月30日前还清借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后,韦仕法未能如期还款,只是先后在2002年3月20日还4000元、2003年11月27日还1万元,尚欠1.9万元。本案中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本案的诉讼时效本应当从2001年12月1日开始起算;但2002年3月20日还4000元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须重新起算;2003年11月27日还1万元导致诉讼时效再次中断,诉讼时效再次重新起算。可见,本案诉讼时效于 2005年11月27日届满。而荣明征2008年5月才向法院起诉,显然超过了诉讼时效,由于债务方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所以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是正确的。
主持人:现在我们清楚了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具备何种情形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止、延长呢?
代福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二、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三、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延长具有不同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它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而且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可见,本案中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延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