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钦律师 2020-06-24 01:07:44 1319
【案情:本案是第二次公诉和审判。第一次公诉依法开庭结束后数日,公诉机关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自动撤回公诉,经法院裁定准予撤回公诉。这次开庭是公诉机关重新公诉进行的审判,且这次重新起诉,公诉机关没有补充新的事实、证据。】
一、 起诉书指控被告犯交通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从公诉人在庭审中举出的6种证据证明,均不能证明是被告人的四轮拖拉机刮擦了被害人的二轮摩托车,而且重新起诉提供的6种证据,均不是新的事实、证据。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公诉机关对本案在第一次公诉前,即2006年11月3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公安机关未补查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又移送起诉。公诉机关又在2006年12月25日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起公诉,法院于2007年3月30日依法开庭审理,通过举证、质证、辩论而后庭审结束。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即2007年4月4日,检察院自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法院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诉。
公诉机关撤诉后,又将卷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仍未补查出任何新的事实、证据,而再再次移送起诉。公诉机关也未自查出证据,于2007年5月21日,又重新公诉,通过法院开庭审理,,这次重新起诉,公诉机关根本没有提供属于新的事实、证据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第4款解释说:依照本解释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辩护人建议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而法院仍进行受理和审理,是违背上述规定的。
公诉人所举的各证据的 证明对象中,均未证实是被告的四轮拖拉机挂擦的二轮摩托车,而起诉书中指控说,是被告人驾驶河南豫N806593号小四轮拖拉机,沿三株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宁陵县阳一乡汤林王村路段与异向行驶的睢县尤吉屯乡黑张村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挂擦后离开现场。此指控没有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挂擦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刑事诉讼证据,必须证据确凿,证据不确凿的,不确实充分的不能定罪判刑。此案应当依法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
因为本案在第一次移送起诉的审查阶段,检察院通过审查全部案件材料,确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6年11月30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而侦查机关未补查出是被告的四轮拖拉机挂擦的张某的两轮摩托车的任何证据,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应该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让公安继续侦查补充证据,而公诉机关在公安机关未补查出证据的情况下,又在起诉书中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显然与退回补充侦查意见矛盾。证据不足不应该起诉,应令公安机关补充确实的证据,否则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而公诉机关不但没有这样做,却不顾事实,坚持起诉,通过法院开庭审理后,在法院宣告判决前,预感判决结果不好,自动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表明第一次诉讼程序审判结束。
这次起诉是重新起诉,仍是撤回起诉以前的证据,没有提供新的事实、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是违法的。
起诉书指控肇事逃逸证据是不足的。起诉书中说:“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的机动车辆……且属于肇事逃逸。”辩护人认为,假如有安全装置不全,但也不能认为因此是被告的四轮拖拉机挂擦的张某的摩托车啊!而且在上次的庭审中已查明了还有另外拉砖的四轮拖拉机车辆在同一条路上行驶,并不能排除其他车辆所为的可能,认定被告肇事逃逸的事实证据不足,根本无证据证明是被告的车与被害人的车相挂擦。
二、 公诉人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应采信。
<一>、责任认定书不能证明是被告的四轮车挂擦了摩托车,没有相挂擦的证据支持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成立。
<二>、事故责任书,不是新的事实、证据。
<三>、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份不公正的认定书。摩托车没有任何手续。假设是被告挂擦的,四轮车有牌照、被告有c3驾驶证,认定四轮车负主要责任,显然失去法律公正。
三、 公诉人举出的证人证言材料不是新的事实、证据,且证言之间存在严重矛盾,无证明力。
<一>、此证人证言均不是新的事实、证据,在撤回起诉的一案中,已举证过。
林友记、林友征的证言:
1、卷中无材料证实两名证人在场,是谁提供的两名证人在场,没有人证实,无人提供两名证人在场的线索,为何出现了二林出来作证?两名证人是否在场存在瑕疵。
2、二林的证言内容存在严重矛盾,如果二林真的在场,对主要情节不应出现矛盾,如果真的在场,二人的感知力、观察力、记忆力、表达力、证明的事实应该是一致的。可是二林对最主要、最关键的事实在证词中出现了质的区别。林友记在公安卷62页说:“我们然后到北侧现场一看,一辆摩托车倒在路上,车下压着一个人,我们把摩托车抬起来,将那个人救出来……”。而林友征在公安卷65页说:“然后我们到我们的北侧十来米远,看到一辆摩托车倒在地上,旁边躺着一个人,另外一个小孩已经爬到路边……”。从此可以看出二林的证言,在最关键的事实上,存在着严重瑕疵,两份证言均不可采信。
3、二林两份证言记录的内容不完整,不明确。
比如:伤者咋走的过程、120咋来的经过、交警咋来勘验检查的、交警勘验现场时二林是否在场、二林咋离开现场的经过等,没有记录完整,也没有证明完整。
4、辩护人当庭举出的阳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汤林王村没有林友征及全家的户口信息,证明不了林友征的身份。林友征的证言不能证明是叫林友征身份的人证实的。
5、证人依法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但二林没有出庭作证。
6、二林的证言与坐摩托车人张西帅的证言矛盾,张西帅的证言没有证实二林在场。再者张西帅与被害人还有利害关系。
7、郭进东、郭黎明、郭学义与被害人均有利害关系,亲舅舅及表兄弟。再者公安机关其调查笔录的时间不是在正常工作时间调查的,为什么夜间对三名证人进行取证?
四 、鉴定材料的来源不合法,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技术鉴定书不应采信。
公诉机关重新起诉,仅提供了两份证据,但此两份证据都不是新的事实、证据,与上次撤诉案卷宗中证据相同。
<一>、2007年5月21日提取笔录,程序违法。
1、见证人的身份不明。
2、仅提取被告四轮拖斗左后角处的油漆,不提取摩托车左把上的油漆,无任何实际意义,也无法律意义,充分说明提取是假。
3、此提取笔录,不属新的事实、证据。
4、公诉人辩称:摩托车把上的油漆未提取,是按2006年8月22日提取笔录中提取的油漆检验的,显然错误,站不住脚。从检察院自动撤回起诉的事实,证明2006年8月22日的提取笔录不真实,无证明作用,不然也不会撤诉。
5、提取物证、痕迹检验笔录,程序必须合法,否则笔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公诉人举出的2006年8月22日的提取笔录没有依法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人到场,违反《刑诉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案规则》第165条、167条、170条、《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93条、198条规定,依法不应采信。
<二>、2007年5月15日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不具有证明力。
1、公诉人提供的此鉴定书,不是新的事实、证据。
2、公安机关提交鉴定的检材,不确切、不充分。
@鉴定书中的1号检材,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公诉人未举出证据从何处弄来的。
@鉴定书中的1号没有制作提取笔录,不能证明提取了1号检材。
@鉴定书中的1号检材,无证据证明是在被害人的摩托车左把上提取的油漆。
@鉴定书中的1号检材,根本没有出示提取的证据,就进行送检程序违法。
@2006年8月22日提取摩托车左把上的油漆可信度小,即提取与否使人疑惑。假设当时相挂擦,其接触部位只能挂擦在摩托车左把头处,不会出现相挂擦后,使油漆沾在手握住左把的位置上。不信,请法庭重新现场试验,把四轮车上的相挂擦处刷上新兰油漆,用原来的摩托车与其挂擦试验,也不会将新兰油漆沾到手握左把的位置上。公诉人提供的两张摩托车左把的照片“发白的痕迹”说是油漆,违背客观规律,根本不属实,绝不会沾在“发白的痕迹处”这么大面积的油漆。
@此份鉴定书与撤回起诉卷宗中的鉴定书是同一个鉴定机构作出的,应当重新指定别的鉴定机构鉴定,该鉴定书证明作用。
3、鉴定书中的2号检材与摩托车左把上的所谓1号检材无必然联系。
@无证据证明四轮车左后角与摩托车左把相挂擦,无目击证人。
@无证据证明摩托车左把上有兰色油漆,无见证人。
@无证据证明在摩托车左把上提取了油漆,无见证人。
4、 此鉴定结论与2007年5月12日提取笔录有矛盾。
@2007年5月12日的提取笔录中,未有记录在摩托车左把上提取油漆,而鉴定书中记载了送有1号检材,是摩托车左把上的油漆。
5、 不能证明鉴定人有鉴定资格,鉴定人依法应有专家资格和鉴定人资格,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 。
6、从辩护人调取并提交法庭的商丘市气象台出具的两份证明,足以证明摩托车左把上在2006年8月22日不会有兰色油漆存在。
气象台的证据证明:从2006年7月19日20时至8月23日20时,宁陵降了14次雨、商丘降了11次雨的事实证明,假如说摩托车左把上沾有油漆,摩托车在西关露天停车场停放35天,早已被14次雨水冲掉了。再者,2006年7月19日23时,交警队勘验摩托车事故现场后,把摩托车交给被害方保管多天,并把受害方擅自扣被告人的四轮车,也交给被害人方保管多天,从摩托车倒地后、所谓的二林将摩托车扶起、交警队让被害方把摩托车推回家、一直到被害方将摩托车推到交警队、至2006年8月22日提取时有无数人握过摩托车左把,假如说沾有油漆,8月22日提取时,根本不会有油漆存在,即2006年8月22日提取摩托车左把上的兰色油漆不属实。
五、2006年7月19日勘验笔录及现场图不属实。
<一>、不是新的事实、证据。
<二>、勘验检查程序违法。勘验和拍照应有见证人在场。
<三>、2006年7月19日23时5分至2006年7月20日0时10分,不能证明对四轮车挂斗在田桥路段勘验了,照片中不能证明在田桥拍照四轮车挂斗了,不能证明在田桥测量了三条痕迹的高度。
<四>、从公安卷72页,2006年7月23日的痕迹检验笔录证明,2006年7月19日23时就未测量三条痕迹。
<五>、认定四轮车左后角与摩托车左把相挂擦三条横线,及91、93、95厘米不属实。
假如说是摩托车左把头与四轮拖拉机瞬间接触了,只能是左把头接触,也只能挂擦出一条印子,不会挂出二条印子来,所谓的挂出三条印子,违背客观事实。不信,进行现场试验测量瞬间绝不会挂出三条印子。
<六>、四轮车的照片,不是在事故的第一现场拍照的,第二现场也未拍照。
图片上不能证明四轮车与摩托车相挂擦了。无证据证明当晚在田桥对四轮车斗进行拍照,照片中没有明显的参照物去印证是在田桥拍照的,如果去田桥拍照了四轮车斗,应显示四轮车被卡在树上的全景及周围地理长着玉米的参照物。
根据刑诉法理论和《刑诉法》规定,物证的合法性,主要体现于物证的收集、提取是否合法,若物证不是以合法方式收集、提取的,不得被采纳为证据。
六、辩护人举出的(2007)宁刑初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证明公诉机关是重新起诉,证明第一次起诉证据不足的事实。
<一>、证明公诉机关对被告犯交通肇事罪案件,已向法院起诉过一次的事实。
<二>、证明人民法院对检察院的第一次起诉,公开开庭并且审理完毕的事实。
<三>、证明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自动撤回起诉的事实。
<四>、自动撤回起诉,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的事实,不然不会撤回起诉。
七、公诉机关这次重新起诉,至庭审结束没有提供新的事实、证据,仍是撤回起诉时的材料,应依法不予受理。
总上所述,起诉书指控被告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所举证据表明,不能证明被告有罪,重新起诉又无新的事实、证据,请法庭依法公正裁判。
SUNWENQIN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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