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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的法律意见书

 孙文钦律师 2022-01-22 21:50:11  1913

孙文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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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公安分局:

    侦查大队正在侦查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奸(轮奸)一案,贵局与2007年7月28日对张某涉嫌强奸进行刑事拘留,并通知其家属。07年8月13日本律师受张某父亲的聘请,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提供法律帮助,2007年8月14日律师孙文钦、律师助理朱景雄向侦查大队承办此案的单位递交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手续和证件,了解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办案单位8月14日15时安排会见,而且派两名警官在场,去上城区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某。

    会见时,犯罪嫌疑人张某同意其父亲为其聘请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根据(刑诉法)第96条规定,通过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情况,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要求律师为其代理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律师认为:张某不具有涉嫌强奸的事实和故意,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张某没有实施强奸行为和故意。

1、张某根本没有强奸小女孩,对他人是否对小女孩实施强

奸,根本不知情,也不在场,事后听别人说其他人搞小女孩了。

2、 张某不具有强奸的故意。

    他人对小女孩是否强奸,并未向张某告知,也未给张某商量,更未与张某予某,张某既没有强奸的犯意,也没有对小女孩实施强奸的表现和事实,根本没有理会小女孩。

3、 张某根本未参与涉嫌的强奸案件。

    别人对小女孩是否实施强奸行为,当时张某并没有在他三人租用的住房内,而是在楼下洗衣服,洗好衣服上楼晾衣服,而后回房间睡觉,看到、听到一些情况,其中见张某甲指责张某乙说:你搞过小女孩,也不把血擦一下……,此时张某才知道别人搞小女孩了,张某听张某甲说此话时,当时房间内有5个人,张某听张某甲说后,也未过问,更未参与,就躺在三人租用的房间内,自己的床上平静的睡了,因为张某没有地方去啊,睡在自己的床上很正常,睡时房间里也无其他反应,只发现小女孩在别人的床上躺着,用床单盖着身体,张某并未理会小女孩,也就是说根本没有答理女孩。

    根据了解张某的情况,律师认为,是张某洗好衣服进房间睡觉时,张某此时才发现屋内有两个男的及小女孩,小女孩很平静的躺在其他人的床上,这一点由于会见时间只给20分钟,律师没有过多的了解,但肯定没有躺在张某的床上,张某也不知道进屋以前发生了什么事情。

4、另外一个很重要的情节不可忽视,这个小女孩是如何走进的       张某等三人租用的房间的?是何人将小女孩领到楼上房间的?小女孩为什么要去张某等三人住的房间?这些张某不知其因。其中小女孩去房间必有原因,值得深思熟虑……。但肯定张某未与小女孩答话和接触。

5、根据张某说:他说他去睡觉时,张某丁从下面上来敲门,张某甲给张某丁开门,张某甲给张某丁说,小女孩身上这么多血,张某丁接着说有否卫生巾擦一下……,然后张某甲说这个小女孩怎么办,接着又说小女孩走吧,张某丁说让她住一夜明天走,张某甲让她走,此时张某丁说给小女孩50元钱,而屋内的张某甲、张某乙、张某都没有吭声,张某丁针对没有人答复他给小女孩50元的要求,就对张某说:你拿出40元我明天还你……。张某丁又叫张某乙拿10元,而后将50元交给张某甲,张某甲递给小女孩,小女孩不要,而后小女孩起床下楼走了,张某甲跟到楼下。张某甲又上楼指责张某乙说:你搞过小女孩,也不把血擦一下,席子上有血……。张某甲因床上有血,睡在了地下。从张某反映的张某甲上楼后,责备张某乙说你搞过小女孩也不把血擦一下这句话后,张某才知道别人搞小女孩了。即印证对张某会见笔录中所回答的:别人开始强奸与否我不知道,事后听张某甲说的。律师认为,从张某反映的情况看,张某在本案中起到的是一名证人作用,并非涉嫌强奸的嫌疑。

6、因为侦查阶段律师不能查阅侦查材料,只能向犯罪嫌 疑人了解情况,如果张某反映如实的话,被害人也如实陈述案情,小女孩是不会指责张某强奸她了,建议查清事实,还张某清白。

7、 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情况,刑法和刑法理论规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张某不具有涉嫌强奸罪的特征,建议上城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公正审查,并依法对张某解除强制措施,释放张某。

    律师的法律意见书,递交上城区公安分局后,该局公正执法,在法定的羁押期限内,无罪释放了张某,采纳了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但张某被依法羁押了36天。尽管这样张某的家属很感激律师的法律帮助,认为律师帮其洗清了不白之冤。

 

 

                                                       

                                                   代理申诉律师:SUNWEN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