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题

建议看守所里监控设施设置在犯罪嫌疑人“活动的各个角落”

 孙文钦律师 2024-10-05 21:50:01  1858

孙文钦律师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咨 询

    公、检、法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大部分羁押在看守所,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根据每个监号居住犯罪嫌疑人的多少,指定刚羁押的嫌疑人与先行羁押的嫌疑人同生活在一个监号内,然后由管教人员对其负责看守,但同一个监号内数名嫌疑人通常指定一名嫌疑人为负责人,通称为号头,管理同号的数名嫌疑人的有关的工作。这些嫌疑人等待按法律程序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按照正常的程序,需要X月才能审判结束,判决作出后才确认已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人,再由法院依法择日将罪犯送往有关的监狱服刑改造。而这些犯人在看守所生活有长短不等的天数。

    笔者认为:从犯罪嫌疑人被强制到看守所的第一天起至释放或送服刑改造之前,或进看守所不久,据有关人员透露说,在被监管这段时间里,个别看守所里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依法得不到有效保护,就此谈一下监控设施设置位置的看法。

    通过被释放的人及有关嫌疑人的亲属反映说,自己的孩子因故进了看守所,按法应当受到惩罚,家长也不姑息迁就自己的孩子,就是担心孩子进看守所后经不住老犯人打新犯人的惦记……。目前个别看守所里的个别监号确实存在着老犯人打新犯人的现象。据有关的犯人亲属说,孩子刚进去时先是托关系找人不让孩子挨打受罪,让其多多关照一下,否则作为嫌疑人的家属心里就不踏实。有关家属还说,本来看守所里的犯人伙食费有限,吃不饱,加上繁重的劳动,再遭受监号里犯人头目为了某种目的,纵恿指使老犯人打新犯人,孩子更受罪了。郭某深有体会的说,只要是进去的新犯人 都要经过这一关,遭受皮肉之苦。有些嫌疑人的亲属还说,即使监管人员答应了不会让孩子挨犯人打的,可是管教总不能一天24小时坐在监号内看着每个犯人啊!稍离开监区,就被那些无视监规的老犯人打新进去的犯人。

    打的目的,新进去的嫌疑人必须经过这一关,让新犯人老实。再者让新犯人给家里人要钱、要烟、要小灶,供奉那些监号里的号头。有的是对新犯人的品行、相貌及不给号头相济的犯人也遭受挨打,有的犯人或无罪释放的人,从看守所出来后,身上余伤未尽。比如:郭某是某公司经理因业务往来欠某公司部分款项被某法院抓走羁押在看守所,郭18天被释放后说,进去号头先问什么犯?我说经济犯,动手就打我,让我过三关:坐土飞机…….,真是叫人受不了。还有路某涉嫌盗窃被强制,60岁,一个月被释放出来说:被打的受不了……。还有一个嫌疑人涉嫌盗窃被强制,进去后给家里要钱、要小灶,家里人气愤其做出违法的事,什么都不给,让其受受罪,多多吸取教训。两个月出来,家里人训斥起孩子的过错,而后又问其被褥、衣服、为什么不带回来,孩子哭着诉说监号里犯人打犯人的遭遇,自己被打的经过:腰被打得不能直起,疼痛未癒,被子和衣服被号头弄去了,把我的被子拆掉套在他被子里,衣服被号头们穿了,要小灶是号头逼的,家属问为什么不向管教报告,回报打得更狠。家属问孩子你在里边两个月打过人没有?孩子说打过,是号头指使的、逼迫的,不打就遭受号头们同伙的狠打,说不听他们指挥。有一天号头指使我用针扎同号那个人的指甲盖缝,他们让我走到监控器监视不到的地方去扎,我不扎,就遭挨打,我心不忍,又无奈,接近被扎人的面前,我小声对那个人说,我不扎你,你大声喊叫就行了,那个人叫得很厉害,号头放过我了。

    从上述看出,犯罪嫌疑人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的现象是不能忽视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也出现过各种恶果,这种行为不仅影响恶劣,而且还会因此使一些经常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者成为牢头狱霸,妨害正常的监管秩序,对此应加以各种保护措施是非常必要的。被监管人员在监管场所受到的人身伤害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由于我们警察人员素质过低,另一方面是对于此类情况查处不力造成的。比如:受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的侵犯,上述就是例子,在我国的个别看守所的被监管人员中确实存在着牢头狱霸,这些人员为了发泄不满,有时甚至就是为了取乐,对其他被监管人员进行残酷的人身侵害,并对其他被监管人员的财物进行侵夺以供自己挥霍,这些人的行为存在,一方面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直接侵犯了被其欺压的其他被监管人员的人身权利。但有些监管人员在这一问题上,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有纵容信赖心态,依靠他们来监督其他人员,以致造成各种恶果,这种做法和想法是要不得的。由于被监管人员所处的位置,一般都缺乏保护自己的手段和方法,他们在遇到于其不利的情况时,很难像普通人一样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时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帮助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在其需要帮助时,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负起监管职责,应主动发现而未能发现的问题,否则,被监管人员就可能受到各种伤害,造成监管工作的被动局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家法律保护被监管人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行为,都是对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的侵犯,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是监管人员的首要职责。不论是罪犯还是犯罪嫌疑人,其人身权利都是不受侵犯的,针对此,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监管责任,履行监管职责,发挥监控器材的作用,建议将看守所里的监控设施设置在能监视到监号内犯罪嫌疑人活动的各个角落,杜绝其犯罪嫌疑人侵犯嫌疑人人身权力的现象,一旦发现,及时反映到司法机关,作为量刑的加重情节,对未决犯从重处罚,同时建议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的法制观念,以达到和谐社会、和谐监号的目的。

                                                              sunwenqin